我们来到世上,少年时倚靠父母,中年时与爱人、朋友相互扶持,老来需要子女关心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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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一个人少年时已经失去双亲,没有来得及成家生子又因病丧失自理能力,生活几乎陷入绝境。以后的他,怎么办?
30岁的身体,3岁的笑容
30岁的小王未婚未育,父母均已过世,由于身患疾病,已被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突遭变故,虽然小王有国家的补助以及父母留下的一些财产,名下还有一套房产,经济上基本可以自给自足,但谁来照料他的日常生活、打理日常开销,却是一个大问题。
《民法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监护制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配偶、父母和子女外,第三顺位的监护人是“其他近亲属”。如何确定合适监护人,法官自由裁量的天平这个夹杂着难断的“家务事”,衡平成了一个更具挑战的任务。
开庭前,我们通过视频方式了解了小王的生活近况。看着镜头前这个高大、健壮的青年,脸上却露出幼童般的神情,让人颇为唏嘘与心酸。为他选定一个最为合适的监护人成了我的心头事。
“为他好”——相同的爱不同的表达
经过调查,我了解到,小王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他的其他近亲属都处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同一顺位。我们与每位近亲属都通了电话。
随着沟通的不断深入,小王成长轨迹逐渐被勾勒出来:少年丧母,母亲去世后便和母系亲属来往较少;一直未婚,与爸爸两人相依为命;父亲去世后曾由叔伯安排保姆照料起居,后又被送至敬老院生活。小王监护人的确认,成了是叔叔还是伯伯的选择题。
法庭上,围绕由谁担任小王的监护人更为合适的焦点,伯伯王甲和叔叔王乙争相发表意见。
双方积极的态度倒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双方互不相让,局面僵持不下。于是我们决定分别和王甲和王乙聊聊。
王甲先打开了话匣子:“法官,我弟弟王乙这个人好吃懒做,最喜欢打牌搓麻将,肯定做不好监护人,小王的事情还是要靠我操持。”
我和王乙说了王甲的顾虑,王乙倒也颇为坦率:“哥哥的顾虑我晓得了,我这个人确实爱玩,但我想侄子住在敬老院,我们能做的就是一周去看个两次,给他带点爱吃的、买点日用品,这个时间我肯定能抽出来。”这话说得很实在,我也点了点头。
看到我的态度,王乙敞开了心扉:“法官,其实我想做监护人,主要是担心哥哥随意用侄子的钱。侄子病了以后,哥哥管了所有财产,但是钱花在哪里却说不清。”这句话说出了案件的关键。
我又问了问王甲以往小王的开支情况,王甲承认小王的钱都是他在管理,也没有留下账目,但王甲也有他的委屈:“用的钱太琐碎了呀,每天的吃用花销,家里的水电煤,零零散散总要买些日用品,记账?哪里记得过来!”
几番沟通,事态进一步明朗。王甲对王乙的顾虑,在于能否尽心照顾。王乙对王甲的顾虑,则是小王的财产管理如何账目明晰,让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虽然各有考虑,但好在出发点都是为了小王。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让规则为爱护航
庭审中,就小王的日常生活安排,每月开支情况以及小王名下房产当前的状况都做了一一询问,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子,用卖房子的钱覆盖小王当下的各项费用是一种选择,但是小王还年轻,坐吃山空不是长久之计。考虑到小王的长期生活成本,把房屋出租,用租金来补贴小王的生活可以吗?如果租金还有不足,你们谁愿意负担?”
“可以的,我们都愿意为小王出钱。”叔叔伯伯倒很痛快。
“考虑到王甲和王乙都尚有年纪,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顾,难免有顾不上的时候,两个人分担可以减轻一些压力;另一方面,监护小王,不仅要付出时间照顾他的生活,还需要打理他的财产,两个人一起管能够做到账目清楚,也是互相监督。毕竟小王的亲属不止你们俩,任何时候都做到有账可查也是对你们的保护呀。”法庭上,我敞开心扉,晓之以理。
在各方的协商下,我们为小王定下这样一份生活方案:小王在敬老院生活期间,费用由小王自己的残疾补贴和房租负担,不足部分由王甲、王乙两人自愿共同负担。小王在敬老院内每月固定花费要尽量做到账目清楚,偶尔有些零碎开销,就作为叔叔伯伯对小王的关心,不愿意的就计入账本。
“我要提醒你们,担任监护人更多是一份责任而不是权利,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更不能卖房。”双方签字前,我叮嘱到。
因“案”制宜找到“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最优解
随着法槌落下,由王甲和王乙共同担任小王的监护人的判决就此生效。本案中,之所以指定王甲、王乙共同担任小王的监护人而不是确定唯一监护人,是考虑到二人已经形成了对小王的事实监护,并且二人的关系并非不融洽,共同监护不仅能够打消他们对对方在照料方面的顾虑,还能相互补足,最终实现本案“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的最优解。
对于此类成年人监护案件,监护人的确定是对法律进行解释、具体化的应用过程,如何才能做到“被监护人最大利益”需要因“案”制宜。
本案的处理可以提供一些参考思路,对于此前已经形成了事实监护关系的监护权确定案件,可以考察事实上的监护人是否妥善履行了监护职责;对于亲属之间可能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存在利益冲突的,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应单独担任监护人,这也是避免后续在监护过程中引起亲属间的进一步纠纷,导致案结事未了。
此外,还可以适当考虑被监护人父母去世前的意愿,因为父母往往对近亲属更为了解。例如,本案中确定王甲的监护人资格时,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小王的父亲去世前将财产交予王甲代为保管。
作为裁判者,我们时常不得不在一些繁案、难案中花费大量的精力,但这些自己无力却也无人助其前行的当事人,更需要我们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礼运大同篇》有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我想,以爱己之心爱人、以容己之心容人,不论结果如何,至少我们能做到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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